塔吊租賃配套:關于操作人員管理條例
1: 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,提供高效、優質的服務。
2: 塔機駕駛員與塔機指揮員必須按工地要求準時上班,不得遲到、早退,堅持崗位,塔機工作幅度空閑期間駕駛員與指揮員禁止擅自離開塔機工作范圍,有特殊要求短暫離開必須向現場管人員申請通知。塔機駕駛員必須主動了解工地晚上加班時間,避免發生晚上加班遲到不及時等不愉快事件。
塔機指揮員必須堅守崗位,禁止違規指揮,發現工人綁扎貨物不正確時,必須糾正綁扎方式。專職指揮員對每勾起吊的貨物安全性負責。指揮員必須正確指揮,保證塔機駕駛員準確到位起勾落勾。
上班遲到早退由公司項目部登記,累計三次,罰款100元。上班期間駕駛員與指揮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,每發現一次,罰款50元。惡意曠工,每發現一次,罰款2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。
3: 工作期間,嚴禁在上班期間處理工作外的事情。嚴禁酒后操作、非本公司的操作人員嚴禁帶入設備內部,違者每次罰款100元,每班駕駛員下機前必須切斷電源鎖閉駕駛艙。
4: 嚴禁與現場工作人員發生口角上的爭吵。工作期間發生現場工人惡意辱罵等情況,要保持理智、及時向現場安全部分提出異議,并當場聯系我公司,避免發生爭執。若操作人員跟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發生爭執,每發生一次,罰款100元。情節嚴重者,解除勞務合同并扣除工資。
5: 設備在工作運行期間,應保證各機構油料充足、各連接部位牢靠、無松動。每7個工作日完畢后,及時補充油料及檢查安全裝置和連接部位的工作狀態。公司機修人員定期及不定期的巡視各機號設備,若發現設備未保養、連接部位不牢靠等不安全隱患,每發現一次,罰款50元。安全裝置若發現失靈或擅自調整后仍然繼續使用者,罰款500元并解除合同。
6: 遇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請假,應提前向施工單位安全員告知,替換者應向施工單位安全員出示操作證件。經施工單位安全員認可后,方可操作。若操作人員擅自更換冒名頂替、不請假離開現場。每發現一次,罰款50元并扣除當日工資。連續累計三次以上者,解除勞動合同。
7: 操作人員必須合理安排各施工班主吊裝次數,不得以任何名義及理由向施工單位索取額外費用。不得接受施工單位班組的請客、煙酒等物品。
8: 設備出現故障時,應”時間通知我公司,并告知租用方。遇主要機構發生故障及安全裝置失靈時,應立即停止作業,不得帶病作業。小部件的維修工作應盡量安排在夜間進行,不要影響施工現場的正常使用。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地面人員的不安全指揮及危險吊裝工作。
9: 嚴格遵守設備“十不吊”的原則,遵守工地的規章制度。
業務范圍
- 三門峽塔吊租賃
- 三門峽施工電梯租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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